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运行机制,加强教学管理,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以保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,以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为依据,以质量监控为重点,以教学信息的采集、分析、反馈与调控为主要内容,对教学全过程的运行情况及效果实行全面系统和科学有效的监督、检查、评估、反馈和调控。
第三条 教学信息的采集、分析、反馈与调控的主要内容:
(一)有关师资队伍状况和教师教学工作及其教学质量方面的信息与反馈。
(二)有关学生素质(包括新生素质和毕业生的质量)和学生学习状态及其学习效果方面的信息与反馈。
(三)有关教学运行情况及教学管理方面的信息与反馈。
(四)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方面的信息与反馈。
第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运行要以科学的质量观和发展观为指导,以提高教学质量,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,扎扎实实地推进学院的教学改革。
第二章 监控机构及其职能
第五条 实施质量监控的职能部门包括:教学督导委员会、教务处、学生工作部、人事处、教学二级学院(或系)、招生与就业处。
第六条 为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,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。
第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制订学年教学督导工作计划,并组织具体实施。
(二)检查培养方案执行情况。
(三)深入课堂、实验实习实训场所,检查课堂教学、实践教学情况,开展教学评价。
(四)对教育和教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,并向分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。
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院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,具有对教学工作进行布置、检查、管理、指导等职能,同时也负有对质量监控、教学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建设的职责。
第九条 教务处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以下职能:
(一)制订学院各项教学工作质量标准或规范。
(二)制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,并监督实施。
(三)制订学院的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。
(四)组织建立健全保障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。
(五)针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,制订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,并监督实施。
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是学院负责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。学生工作部要积极主动参与有关学生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价工作,要与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(或系)积极配合,在稳定教学秩序、提高教学质量、加强素质教育、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等方面发挥本部门的功能和作用。
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:
(一)学生的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,并向学院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反馈有关情况。
(二)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有关学生学习思想、学习态度、学习纪律等方面的问题,提出加强教育和管理、以及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。
(三)经常召开学生座谈会,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,并向教务处、各二级学院(或系)及时通报情况。
(四)组织学生做好评教工作。
(五)配合学院做好学生学业生涯设计和职业生涯规划等工作。
第十二条 人事处是学院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。人事处要积极参与和教师有关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工作,在师资队伍建设、提高教师业务水平、进行教师业务考核、引进优秀教师方面发挥本部门的功能和作用。
第十三条 人事处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:
(一)负责制定全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,制订教师行为规范,负责教师业务考核。
(二)负责引进教师的资格审查,组织专家对其业务素质进行考核、评价,并以专家的评价作为是否录用的主要依据。
(三)负责教师职称晋升时对其资格及其教学质量等级进行审查。
(四)负责对教师进修和到企业挂职锻炼的审批。
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(或系)是学院教育教学的基层部门,其工作状态和质量,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,在质量监控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。
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(或系)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:
(一)依据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办法,开展评教、评管、评学工作;也可依据学院的评价指标和标准,制订符合本部门各专业特点的评价指标及标准(报送教务处备案)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。
(二)依据学院制定的指标体系,负责对本部门教学工作进行自评,以及教师荣誉体系奖项的申报。
(三)负责对本部门教师教学质量的监控,评价本部门教师的教学质量情况。
(四)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的评价。
(五)对本部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,提出整改与建设措施。
(六)接受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办公室对教学工作的检查与指导。
第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在监控体系中行使下列职能:
(一)负责对新生素质进行调研分析,并向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(或系)提供有关信息。
(二)负责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,并向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(或系)提供有关信息。
第三章 监控运行体系
第十七条 组成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。
第十八条 教师的教学质量是监控的重点。要对教师的课前准备、课堂教学、辅导答疑、作业批改、成绩考核等教学过程进行全面的监控。其中课堂教学是监控的重点。
第十九条 学院定期对教学工作状态进行检查评估。检查和评估的重点是各二级学院(或系)的教学质量、教学管理和教学基本建设情况。
第二十条 学院定期对师资队伍建设、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基础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,及时发现问题,找出原因,落实整改。
第四章 信息采集与反馈体系
第二十一条 信息采集点主要有:新生质量、毕业生质量、课堂教学情况、实践教学情况(包括毕业实践)、教师教学状态与质量、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、成绩考核、教学管理等。
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,分别对上述信息采集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,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,并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反馈。
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得到反馈后,要进行认真研究,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,进行及时调控。
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个职能部门对各二级学院(或系)的教学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后,要将结果及时反馈到各二级学院(或系)。各二级学院(或系)对所属各教研室教学及管理工作、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后,要将结果及时反馈到各教研室和教师本人。对班级和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后,要将结果及时反馈到班级和学生本人。
第五章 整改与建设体系
第二十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、教务处、学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(或系)要及时召开会议,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,并制订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,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组织落实。重大问题要向院长报告,由院长办公会议制订整改和建设任务。
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、各二级学院(或系)根据学院下达的整改和建设任务,认真落实,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院长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起实施。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。